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8號(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措施有關執行事項的公告)
2025-04-10 來自: 廣西潤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7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8號(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措施有關執行事項的公告)
根據《guo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4號)、《guo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措施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5號),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對原產于美國的所有進口商品,在現行適用關稅稅率基礎上加征84%關稅;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貨物已從啟運地啟運,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時進口的(以下稱“在途貨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現就上述措施有關執行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的所有貨物,在現行征稅方式、適用關稅稅率(現行適用的zui惠國稅率或暫定稅率與已實施的加征關稅稅率之和)基礎上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
二、對“在途貨物”,進口企業可申請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進口企業應自行核實原產于美國進口貨物的運輸情況,確認裝載有關貨物的運輸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從啟運地啟運,且相關貨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時前申報進口。 申請不加征本次加征關稅的“在途貨物”,應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后申報進口;對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等出區內銷和區外加工貿易內銷等貿易方式下進口貨物,申請不加征本次加征關稅的,應在2025年5月13日24時前申報內銷進口。
三、對“在途貨物”申請不加征本次加征關稅的進口企業,其相關進口貨物應當按如下要求申報:
(一)進口貨物報關單“啟運日期”欄目應填報入境貨物離開境外第一個裝運口岸的日期,填報的啟運日期應在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同時應在備注欄注明“<加征關稅在途貨物>”。 其中,對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等出區內銷和區外加工貿易內銷等貿易方式下進口貨物以及其他無實際進出境貨物,申報時應在隨附單據欄目上傳貨物運輸情況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需包含貨物自境外啟運地運輸至進境地的啟運地、啟運時間、運輸路線等信息),同時應在備注欄注明“<加征關稅在途貨物>”。
(二)在進口申報環節,進口企業需作如下聲明: “本單位承諾,已核實進口貨物符合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的情形,申請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本單位對申報內容及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對在2025年5月13日24時之前已申報進口(對于采用提前申報方式進口的貨物,該時間指運輸工具申報進境時間),且已繳納本次加征關稅的貨物,進口企業經自行核實進口貨物運輸情況,確認有關進口貨物符合“在途貨物”的規定,可向海關申請退還相關稅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條(二)的規定向海關作出聲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五、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原產于美國的貨物,現行保稅政策不變,具體管理要求如下:
(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的貨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不得保稅流轉,內銷時按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申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的貨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產品、殘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不得保稅流轉,應當辦理出口離境或內銷手續,且加工后的成品(含殘次品,不含副產品)內銷時按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申報。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加工貿易手(賬)冊(B手冊、C手冊、E賬冊、H賬冊、TH賬冊、TG賬冊)項下的進口料件屬于原產于美國的,加工貿易企業可實施專用手(賬)冊管理。加工貿易企業在手(賬)冊設立、變更時,應在專用手(賬)冊表頭的備注欄首wei注明“[M]”。加工貿易專用手(賬)冊項下所有成品不得保稅流轉。 加工貿易企業未能實施專用手(賬)冊管理的,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在加工貿易手(賬)冊設立、變更時,對原產于美國的保稅料件和相關成品,應在其商品項的商品名稱首wei注明“[M]”,與原產于其他guo家(地區)的同類貨物分開商品項備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物流賬冊(TW賬冊、L賬冊)涉及原產于美國的貨物的,不得開展改變商品編碼或原產地的簡單加工業務。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4月9日
此文章轉載來源:“海關發布”